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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走在法治的大路上

发布日期:2007-11-19 12:45:48 来源: 作者: 点击:353

企业破产走在法治的大路上

发布时间:2007-10-17 09:23:55




  企业破产法已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


北京市一中院首次适用企业破产法

裁定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破产

    本报讯  (记者  刘晓燕  通讯员  郭京霞  周万毅)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适用企业破产法,裁定宣告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破产。

    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提出,该公司建立之初主要依靠国家计划调配和行业行政管理职能。随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行业管理职能的取消,原有的经营模式无法适应市场竞争,严重影响企业生存。公司管理思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经济体制改革要求,不良资产大量产生,经营举步维艰,亏损日益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扭亏无望。

    法院根据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的破产申请,依法进行了相关审查工作。经审理查明,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成立于1992年,原隶属于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5588万元。2006年4月19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2006]4号《关于下达新疆有色金属工业公司等55户企业破产项目的通知》表明,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破产项目已经国务院同意。截至2007年6月30日,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资产总额为6803.23万元,负债总额为39132.88万元,所有者权益为-32329.6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75.21%。

    法院认为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亏损严重,不能清偿债务,无法继续进行经营,应予宣告破产。

连线法官

国有企业破产

管理人如何定

本报记者  刘晓燕  本报通讯员  郭京霞

    就本案台前幕后的一些情况,记者采访了本案的承办人杨路。

    杨路告诉记者,今年7月,他所在的合议庭接受庭里的指派,对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申请破产一案进行立案审查。

    杨路说,接到这个任务,感到不轻松。他曾经审理过两个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但那两个企业不属于大中型企业,且债权、债务相对比较简单、清晰,处理起来干脆利落,他自认为审理破产案件的经验并不丰富。而此时,企业破产法刚于6月1日开始施行,此案是新破产法实施后北京一中院接到的第一个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没有先例可循。

    首先遇到的问题是本案该不该受理。杨路说,按照惯例,审理破产清算案件应该首先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但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所以必须同时兼顾到管理人的问题,否则即便符合受理条件受理后,破产清算工作也无法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新法实行后受理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要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事务。北京作为直辖市,管理人名册要由北京高院统一编制,目前尚未制定出管理人名册和制定管理人的实施细则。对于破产管理人是否适用国有企业破产,北京高院正在进行研究。

    合议庭研究后认为,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实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6年4月19日在《关于下达新疆有色金属工业公司等55户企业破产项目的通知》中,同意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破产项目。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破产项目属于计划内政策性破产,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实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企业实施破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杨路说,在明确了管理人的问题后,合议庭开始认真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破产立案条件。截至2007年6月30日,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资产总额为6803.23万元,负债总额为39132.88万元,所有者权益为-32329.6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75.21%。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据此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合议庭经过评议决定受理此案。随后,合议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组成员,由清算组为管理人。

    杨路告诉记者,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合议庭确定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该破产清算案件开始了更为复杂的过程。

    杨路对记者说:“今后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还会遇到适用新破产法的问题。新破产法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强调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审理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相关法律法规空白及司法解释一时难以出台的情况下,我们法官要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探索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好这起国有企业破产案件。通过审理破产案件,可以规范破产行为,严格破产程序,完善市场主体依法退出市场机制,这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

热点透视

破产法配套措施亟待出台

本报记者  刘晓燕

    今年6月14日,北京二中院裁定宣告北京丹耀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并指定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为丹耀公司破产管理人,同时指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尹正友律师为破产管理人组长。丹耀公司破产案遂成为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破产案件。

    几个月过去,有些事情并不如人愿。

    “依法刻制管理人印章、开立管理人账户,是管理人处理破产案件首先要做的事,但是这件事,解决起来并不像想象的那么简单。”尹正友告诉记者,“仅刻制印章就花了两个多星期才解决,但开户问题至今没有解决。开户银行答复得很简单,说没有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下达的文件。”

    这折射出新破产法配套措施进展缓慢。

    在“《企业破产法》实施与问题高端论坛”上,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组长朱少平认为,该法的创新之一在于对金融机构的调整。根据该法,金融机构的破产一方面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订实施办法,另一方面赋予监管机关申请破产和实施暂停两大特权。

    “但是金融机构的实施办法还没有出来,所以我们拭目以待,看有关部门怎么商量这个问题。”朱少平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说,对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实施办法,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订。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正在起草存款保险制度,中国证监会正在研究风险证券公司的处置问题,中国保监会则还没有启动。“这些都是涉及到金融机构破产的一些具体规定,是配套制度。”至于针对整个金融机构破产的具体实施办法,目前尚未启动,有待国务院法制办主持并协调解决。

    管理人制度被誉为新破产法的一大亮点。在我国此前的破产法中,行使破产清算事宜的多是由政府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很难高效率地完成破产清算等复杂的债权债务的商业安排。破产管理人则是由专业的人员和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运作,由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抽取并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

    《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专家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指出,新破产法颁布一年多,至今很多地方关于破产管理人的名册还没有出来,使得作为启动破产程序最关键的管理人制度不能进入到实施阶段。

    《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否则由此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尹正友说:“这是非常厉害的,过去破产法对清算组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什么叫勤勉尽责,什么叫忠实执行职务,企业破产法对此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依照法律规定,管理人的工作之一,就是要充分地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甚至包括债务人企业职工的权利。债权人很多,债务人的职工也很多,管理人甚至还要和有关部门联系。管理人要和这么多的个人或机构打交道,按现有法律规定,任何一个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认为你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而造成损失,都要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那对管理人来说,风险和责任实在太大了。”尹正友说。

    值得欣慰的是,在《企业破产法》通过一周年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法的司法解释工作开始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8月中旬,最高法院首部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出台并对外公布,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便在其中,新破产法适用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将得到解决。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背景知识

我国破产法的变迁

竹  雨

    我国第一部企业破产法是1986年12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据曾参与这部破产法制定工作的专家回忆,自从打倒“四人帮”以后,我国对于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一直采取关、停、并、转的方式。一直到1986年8月3日,我国破产第一案——沈阳市防爆器材厂破产出现。

    1986年年底,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正式出台。但是,《企业破产法(试行)》由于受到当时认识和“双轨制”经济条件的限制,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该法出台之后,我国一直没有正式的企业破产法,该法试行了21年。而且,《企业破产法(试行)》没有执行的具体时间,只是注明在企业法实行三个月后执行。这部破产法一直到1988年8月1日企业法实行后的三个月———1988年11月1日才得以被正式执行。

    据专家介绍,1986年破产法在立法上属于“先天不足”,在实践中则属于“试而不行”。由于缺乏社会保障制度等各种有效的社会配套机制,执行起来比较困难,除了一些试点案例以外,可以说并没有真正在经济生活中得以施行。1990年以来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基本上是靠各种政府部门规章政策来处理的。上世纪80、90年代,一些民企、外资企业也进行了破产,由于没有具体的法规指导,这些企业只得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破产还债程序进行破产,这在债务分配方面出现了问题。

    国家有关部门意识到了问题,从1994年开始着手起草新的破产法。

    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从1994年3月开始组织有关部门和研究单位成立起草组,研究起草破产法草案。但是,由于对本法的出台时机是否成熟存在不同意见,以及社会保险制度及其立法一时难以配套等原因,草案当时未能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

    九届全国人大期间,起草组继续进行这一工作,原拟于2002年上半年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因个别地方出现了企业不稳定现象并引起人们对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分歧,这一工作暂告一段落。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后,破产法再次被列入五年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破产法被高票通过。

新闻链接

适用新破产法审理的案件

    ■今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适用新破产法,裁定批准了北京仙琚生殖健康专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计划方案,从而使这家企业免于破产清算,并使债权人得到比破产清算下更为有利的债权清偿。

    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9月30日,仙琚医院资产总额992.68万元,负债总额2151.95万元,净资产为-1159.26万元。仙琚医院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破产还债。在审理过程中,仙琚医院递交了重整申请,并提出了具体的重整计划方案。

    今年5月25日,仙琚医院召开债权人会议,仙琚医院提出的重整计划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仙琚医院随之申请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方案,海淀法院遂依照破产法作出了前述裁定。

    ■今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北京电力公司劳动服务中心申请破产(还债)案时,依照新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符合管理人资格的12家单位中,经慎重筛选,最终决定聘请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作为此案破产管理人。

    北京双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自2003年停产歇业,只能靠借款来支付职工的部分必需费用,并且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集资款及大量到期债务。至2006年1月,北京双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拖欠北京电力公司劳动服务中心近60万元。2006年2月5日,北京市某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截至2005年8月31日,北京双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亏损额为4621.4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50.70%。北京电力公司劳动服务中心申请北京双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破产。

    (竹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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